(一)药品监管的主要职责:
1、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药品(含医疗器械、药品包装,下同)管理法律法规、规章和办法 并监督实施。
2、依法对药品研究、生产、流通、使用进行监督管理,查处违反药品
管理法律、法规的行为。
3、负责监督药品生产、流通、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,监督实施药品生
产、经营和医疗单位制剂 质量管理规范。
4、负责核发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连锁企业门店的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
及其监管工作。
5、负责医疗机构制剂室《制剂许可证》的初审工作。
6、组织实施药品的分类管理。
7、依法对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、医疗用毒性药品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
药品进行监督管理。
8、承担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哈密地区行政公署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(二)食品监管的主要职责
1、组织有关部门拟订本地(州、市)食品、保健品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和工作规划并 监督实施。
2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、保健品、化妆品的安全监督工作。
3、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、保健品、化妆品的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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